flash河道管理演示动画条例
在河道管理范围内,禁止以下内容:
(一)修建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无关的房屋
(二)修建围堤、阻水渠道、阻水道路;
(三)填堵、封盖集水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的河道;
(四)弃置、倾倒土石、矿渣、垃圾、弃渣等废弃物;
(五)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护岸安全的物料;
(六)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;
(七)设置阻碍行洪的养殖网箱、拦河渔具;
(八)侵占、损毁堤防、护岸、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;
(九)侵占、损毁、移动历史洪痕标志、标示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、公告牌以及防汛、水文监测、通信照明等设施;
(十)其他影响河势稳定、危害河道堤防护岸安全、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。
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,应当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:
(一)爆破、钻探、挖筑鱼塘;
(二)存放物料或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;
(三)开采地下资源、采掘埋藏物以及考古发掘。
河道治理工程的设计、施工、监理和审批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
河道堤防、护岸建设,不得降低河道行洪能力;确需占用河道的,应当采取措施恢复河道行洪能力
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工程,经技术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,应当采取限期改建等措施
河道管理范围内人为形成阻碍行洪的障碍物,按照谁设障、谁清除的原则,由区县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自行清除;逾期不清除的,由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,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。
因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形成阻碍河道行洪的障碍物,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清除。
开发利用河道,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,符合国家防洪标准、河道保护利用规划和航运要求,保护河道防洪工程设施,保护水资源
河道采砂应当符合采砂规划,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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